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