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六条有效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有会员一百五十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私营企业中少数民族工会会员较多的,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委员。私营企业工会有女职工会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应当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会员不足十人的,推选产生一名女职工委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