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私营企业和工会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工会经费:

(一)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二)工会会员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会费,全部由本企业工会留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