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私营企业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经本企业工会两次催缴无效,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划拨并按欠交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