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执法机关对执法违法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权力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执法机关追究执法违法责任人的责任。执法违法责任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的,在追究执法违法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上级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权力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