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执法违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明知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四)篡改、伪造、损毁证据的;(五)犯错误并受纪律处分未满一年的;(六)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