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因责任人执法违法导致执法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违法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