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执法违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违法责任:

(一)积极主动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果发生的;

(二)执法违法情节、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

(三)能够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