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执法违法责任人,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对执法违法责任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法违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违法责任人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