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四章 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批评的执法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在执法机关应当在报道后十日内公开予以答复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