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四章 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第三十条已废止追究机关从下列渠道发现执法违法线索:(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的;(二)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改判、撤销的;(四)权力机关发现并交办的;(五)上级执法机关发现并交办的;(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并移交的;(七)新闻媒体报道批评的;(八)其他执法违法的线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