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追究机关发现执法违法线索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发现线索之日起五日内开展调查。
(二)自调查之日起二个月内确认是否具有执法违法责任;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权力机关、上级机关发现线索并交办的,应当在交办期限内予以确认。
(三)自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不具有执法违法责任的,书面通知本人;对具有执法违法责任的,作出处理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对其执法违法责任确认的陈述和申辩,对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自作出处理决定十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