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