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执法违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