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实体决定错误的,承办人、主持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