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实体决定错误的,承办人、主持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