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