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后一周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