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执法检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