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发放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