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利用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的衔接、协调、集成和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