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重大设备的,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后,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计划,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