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利用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解决项目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