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县(市、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