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向公众传播相关科学知识,传递科学思想,展现科学精神。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