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