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