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组织,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履行下列科学技术普及职责:(一)依法开展学术交流;(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三)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五)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六)组织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