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组织,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履行下列科学技术普及职责:

(一)依法开展学术交流;

(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决策提供咨询;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