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