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积极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