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参与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和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对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