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和条件。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等权利,履行专业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