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三章 创新体系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其设立和变更事项,定期评估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估其研究开发活动成果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