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创新资源,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