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第三章 创新体系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创新资源,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