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六条有效土地治理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区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