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