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治理项目土地的用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的,应当告知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并依法报经批准。批准占用的,由占用土地单位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补偿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分,由区县财政部门存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农民自筹和劳务折资部分,返还农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