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土地治理项目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毁坏树木;(二)毁坏生产路、桥涵;(三)挖掘、填埋排水沟,挖坑取土;(四)排放污水、堆放垃圾;(五)毁坏机井、机井房、水渠、管线、电器、泵机等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