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