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