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