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