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