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