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