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