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