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