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