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