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